《商标法》关于商标的四重保护你了解多少?

构卓企服 374 2024-03-08 16:57: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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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但早期大家对知识产权了解不多,导致不少企业商标遭遇恶意抢注即便到现在也无法完全杜绝,甚至到头来出现“被动侵权”情况。这不禁让人发问:用得好好的商标被人注册了就不能用了?注册商标才能获得保护吗?其实不然,我国《商标法》对商标在实际运用中的多种情况均有明确的规定,其中就包括了对未注册商标的保护情况。今天,小编就跟大家来聊聊,《商标法》中关于商标的四重保护。

1、未注册已使用的商标保护

我国商标采用在先注册原则,谁先申请谁就有注册优先权,谁先注册下来谁就拥有商标权。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商标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该条款就为已使用但还未注册的商标在先权利提供了保护依据。需要注意的是,该条款的适用有几个前提条件:

1)商标在时间上有在先使用:一般认为是使用商标的行为在诉争商标申请日之前。

2)不正当手段抢注:商标申请人明知或应知该商标的可以推定其构成“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比如:申请人与在先商标使用人曾就商标许可或商标转让等进行联络、经相关机关认定,诉争商标申请人存在侵害商标权行为、诉争商标申请人与在先商标使用人属于同行业等等;

3)该商标使用已具有一定影响:简单来说就是在先使用的商标知名度足以让申请人明知或应知该商标的存在。在先使用人可以通过举证其对在先商标有一定的持续使用、区域、销售量或广告宣传等证明有一定影响;

2、未注册未使用的商标保护

根据《商标法》第十五条规定:“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该条款所涉及的就是未注册也还未使用的商标保护,其主要是为了防止代理人或相关从业人员利用自身职业优势侵害他人商标申请的优先权。根据《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要求,不仅限制了代理人不得以自己的名义申请注册被代理人的商标或与其相同、类似的商标,对还处于磋商阶段未建立代理关系的、与代理人存在亲属关系的申请人同样适用。

此外,《商标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也对在国外提交申请的商标、在中国政府主办或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商品首次使用的商标有明确的优先权保护。

3、已注册商标保护

注册商标在核准的指定范围内,可以获得商标专用权的保护。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其他人不能在同一种或者在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其相同、近似的商标。《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明确规定了商标侵权的行为,包括擅自伪造他人注册的商标标识、销售商标侵权的商品、为他人商标侵权提供便利条件等等。

此外,对于后来申请注册的商标,也不能与在先注册的商标在同一商品或类似商品服务上申请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4、驰名商标特殊保护

一般来说,普通商标的专用权保护以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为限。但对于富有名气的商标而言,为了防止其他人蹭品牌搭便车的行为,按照普通商标单一类别的保护方式将会大大增加了企业商标保护的成本。同时,由于商标公众熟知度高一般情况下其产生的侵权行为影响范围也较广。因此《商标法》第十三条就规定了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包括对已注册驰名商标的跨类别保护以及未注册驰名商标的指定类别保护。我国驰名商标采用被动申请原则,对于公众熟知度高的商标,在商标权人认为其权利遭受侵犯时,可以申请驰名商标的保护。那是不是我商标使用一段时间有点名气了就可以申请驰名商标保护?

小编提醒,驰名商标保护有两个隐含前提:一是商标的知名程度,二是争议商标与“驰名商标”的相互影响程度是否容易造成混淆。根据《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说明,商标申请人的主观意图以及实际混淆的证据也可以作为判断混淆可能性的参考因素。在对争议商标与未注册“驰名商标”的混淆程度判定需考虑以下几点因素:

1)商标标志的近似程度;

2)商品的类似保护程度;

3)请求保护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程度;

4)相关公众的注意程度;

5)其他相关因素。

此外,对于已注册商标申请驰名商标保护的,需考虑诉争商标的实际使用场景是否足以让相关公众产生与其相当程度的联系,包括指定使用的商品情况之间的联系、与其近似的标志被其他市场主体合法使用的情况或者其他因素。

综上,我国《商标法》对于商标的保护从未注册未使用、未注册已使用、普通商标、到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层层递进,根据市场竞争情况合理制定了商标在实际运用中的相关保护机制,切实保障了商标相关权利人的利益。不过,虽然未注册商标也能在一定程度得到保护,但局限一定条件。小编建议,如果您有商标使用的需求,建议您尽早提交商标注册,以免遭遇抢注影响企业品牌保护。现在,上393知产平台,商标快速注册,还有一对一顾问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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